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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第三人名下的产权认定

发表于2012-02-1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产权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那么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强调产权登记的效力。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这在民法上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或者当事人处于某种考虑,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人和事实上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物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或者登记人为非真正权利人的,就应当推翻登记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

发表于2012-02-14

1、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产权人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人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如个人婚前资金购买或者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

2、夫妻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名下或者其他第三人名下。对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财产的,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认定产权的凭证,但当一方有异议并提出反证,而且其异议和反证,足以证明登记簿上记载有错误或者不真实,登记簿上的记载就被推翻,应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

参考文献:《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究》,作者王春辉、王礼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于2012-02-14
还是没有看懂啊
发表于2012-02-15

这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吧~~

发表于2012-02-15
这么高深的问题!
发表于2012-02-15
改名字是不是还得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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