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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交房的几大义务 你不知道就怪不了别人了

发表于2015-10-15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那么验收合格指的是什么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这些规定,验收合格是指就是指前述规定的条款,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条件,即使经过了验收程序,也不能认定为验收合格。


发表于2015-10-15

我想知道怎么起诉开发商,未竣工就交房。

发表于2015-10-15

唐山这种未竣工交房的情况应该很多

发表于2015-10-15

起诉开发商需要什么手续?怎么收集证据?

发表于2015-10-15

在线等

发表于2015-11-17

e 真是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条款 咱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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