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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积金出台好政策 莫要套取骗提

发表于2015-05-19

最近公积金政策一直出现好消息,从公积金贷款40万两次调整上升至80万,力度可见一斑;同时为方便流动人口住房问题,满三个月缴纳公积金便可提取公积金交纳房租,利好消息频出。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恶劣现象,恶意套取、骗提公积金的行为。

有的时候真想不通,人就这么爱给自己下绊子,做的事不为自己着想不为他人着想,这种现象一经出现唐山市就出了明文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正常秩序,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有关规定,经市中心研究决定,现就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套住房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职工,在该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对于伪造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核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受理审核阶段被发现的,分中心、管理部对骗提资料予以没收,对骗提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在职工提取业务办结后发现的,分中心、管理部在冻结骗提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时,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职工限期返还,由中心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罚款。对拒不返还的,提交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冻结骗提职工个人账户的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内禁止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骗提行为实施通告制度,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各分中心、管理部在骗提行为发现核准后,将职工的骗提行为书面通告该职工单位与当地监察部门,并将职工的骗提行为报送人民银行,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3.对骗提行为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市中心在网站设立曝光台,对查处的骗提案件及时公开曝光,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4.加大对伪造骗提住房公积金虚假资料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的打击力度,一经核实,提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各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提取资料的审核工作,对因未认真履职或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这就是搬起石头在自己的脚,无言以对啦~

发表于2015-05-19

自己人害自己人,跟抗战时候一样一样的

发表于2015-05-19

啥时候下发的通知,咋不知道呢

发表于2015-05-19

这是体制健全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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