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 发表于2014-07-15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发表于2014-07-15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里写的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本身不合理啊,究竟违约金上限是实际损失的30%还是合同标的的30%啊?
- 发表于2014-07-15
楼主啊 我觉得你这个问题不该问 看看周围有几个开发商给违约金的
想问一下,咱们这个要是晚交房的话,是不是有违约金一说啊
那违约金怎么个说法?给多少?怎么要啊?
有人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