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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府成立城建投资主体多种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发表于2009-02-19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统一划归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使用;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票上市、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8日,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旨在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做大做强城建投融资主体,构建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

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

为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将成立城建投资公司(或集团)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并明确其城市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地位。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

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各市应创新直接融资方式,灵活运用企业债券、

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提高投融资主体“造血”机能

为提高投融资主体的“造血”机能,各市将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形式,建立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要统一划归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使用。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城市资产要及时划入投融资主体。

[B> 完善土地经营、风险防范等机制[/B]

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各市要严格控制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增值收益应在一个月之内转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为防范城市建设投资给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将建立各负其责的资金监管机制。财政部门不能为投融资主体作融资担保,投融资主体之间不能相互担保,财政拨付给投融资主体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互相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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