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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欢迎广大居民依法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售房行为。举报电话:2821365

发表于2009-12-15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购买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要件,并且完成工程投资25%以上时,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内容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在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及许可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全面组织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也不得以内部认购、认订、登记、选号、会员卡、贵宾卡、团购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预订金。违法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广告发布单位,以户外广告;新闻媒体等任何方式违法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工商、房管、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虚假销售、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严禁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及纵容雇佣人员炒作房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发现上述行为的,由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查处。
近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资质核发机关,依法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专项检查结果将在唐山房产信息网www.tsfc.gov.cn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提高法律意识,主动规避风险。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商品房,规划设计、环境配套、开竣工时间等,均无有效依据和保障;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等相关规定,如购房者订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障。因此,广大居民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查验所售商品房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并查看欲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主动规避因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商品房而产生的风险。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社会监督,欢迎广大居民依法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售房行为。举报电话:2821365;举报信箱: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规处(地址:唐山市北新东道31号,邮编:063000);举报邮箱:tffgc@l26.com
发表于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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